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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诉被告曹AA、第三人熊A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门办事处桑梅中路X号。法定代表人黄AA,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AA,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系原告公司副经理,住资兴市X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熊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村X栋X单元X号。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诉被告曹AA、第三人熊A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AA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某林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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