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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谢AA,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被告蒋AA,女,1959年9月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被告蒋A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区X路林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AA诉被告蒋A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AA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AA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A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AA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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