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资民二初字第627号原告宋AA诉被告唐AAA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人,资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职员,住资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院内。被告唐A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职员,住资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院内。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AA诉被告唐AAA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发钢担任记录。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每月1500元,借期一年;2010年8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每月1500元,借期一年。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和相应利息,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被告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请求分期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每月1500元,借期一年;2010年8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每月1500元,借期一年。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息,2012年7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AA欠原告宋AA借款10万元,利息计2万元,合计12万元,从2012年7月份起,由被告唐AA把所有工资支付给原告宋AA(从单位上的财务室直接转),原告宋AA每月再返被告唐AA生活费1000元(由被告唐AA每月到原告宋AA手上拿现金),至本案12万元执行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唐AA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黄荣二O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廖发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