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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X-X层。

负责人李某乙,行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38.6元、利息1546.79元、滞某3061.79、超限费1384.58元及自2010年8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某、超限费,剩余债权为本金2938.6元、利息1546.79元、滞某3061.79、超限费1384.58元及自2010年8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某、超限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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