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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潘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杨长荣

审判员范晓红

人民陪审员钱文扉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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