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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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