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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2011)宜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佰捌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9日,出票人为宜章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邓某学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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