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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方城县粮食局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方城县粮食局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马某10元,退回方城县粮食局10元。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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