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方城县粮食局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马某10元,退回方城县粮食局10元。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