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刘某、李某乙司法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李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乙生命权纠纷,于2011年12月12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李某乙本着人道主义支付给死者刘某家属20000元,双方遵守协议,不得反悔,不得因此再生纠纷;

二、由申请人支付现金20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