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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法院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承担案件受理费254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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