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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汉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2010)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李某乙与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从其户籍所在地外出多年至今未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100000元,目前剩余债权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10)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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