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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山,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言才、乔某某,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王长山,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言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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