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山,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言才、乔某某,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王长山,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言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