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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蔡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武陵区武陵大道。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常德武陵区武陵大道。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蔡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1581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31日14时40分,被告陈某驾驶被告蔡某所有的湘x微型客车行驶至常德市X区x045东韩线常德市X村X组路段时。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右边刮倒路边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28天。由陈某垫付门诊医疗费1103.87元,住院医疗费8119.80元。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21日原告刘某因法医鉴定又在常德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7天,用去门诊治疗费134.5元,住院治疗费1000元。2011年5月25日被告蔡某给自有的湘x微型客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2年5月10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作出了人体伤残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遗有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表现,且智商检测为x,对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8天,陪护1人28天,出院后全休2月。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人民币现金3000元,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11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4115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8300元,由被告陈某蔡某赔偿2573元(已付清)。此款直接打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刘某,账号为(略)账户上,于签收调解书后15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陈某多垫付的8700元。此款直接打入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为陈某,账号为(略)的账户上,于签收调解书后15日内给付;

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陈某蔡某负担300元(已付),由原告负担1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鸿基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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