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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81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x到临澧县X镇其亲戚冉某家中以借冉某助力车去找他人借钱为由,将冉某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蓝色嘉陵助力车”骗走,并将该车骑到临澧县X镇X路熊某的摩托车修理店,以卖主于xx的名义,将助力车以1500元价格卖给熊某,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案发后,所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2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周x再次以去找人借钱为由,到临澧县汽车东站餐馆,将其朋友彭某一辆价值2025元的“达飞尔牌”摩托车骗走,并将该车骑至临澧县X镇丁玲广场旁曾xx的“曾记摩托车修理店”以500元的价格贱价转卖给曾xx,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案发后,彭x到“曾记摩托车修理店”以450元的价格将该车赎回。

2012年4月21日,周x在常德市X区某网吧被临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冉某、彭某陈述,证人熊某、曾xx的证言,涉案摩托车照片及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于xx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2012]X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临澧县公安扣押物品清单与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周x的常口信息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借用他人摩托车的幌子,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因被告人周x如实供述,使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冉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彭x自己赎回被骗摩托车,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明才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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