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X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AA,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
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裴XX。
第三人裴AA。
第三人陈X。
第三人刘X。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资兴市XX煤矿与被告欧XX、第三人裴XX、裴AA、陈XX、刘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资兴市XX煤矿于2012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欧x元;
四、第三人裴XX、裴AA、陈XX、陈德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此纠纷调解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资兴市XX煤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