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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欧XX,男。

被告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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