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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被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某王XX,男,汉族,住永寿县XX中心。

被申某房XX,男,汉族,永寿县XX中学教师。

申某与被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某房文浩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抚养费499.75元,暂付五年(从2009年6月起至2014年5月止)。权利人再次申某我院执行一年抚养费5997元,因被申某下落不明,故从其工资中扣划,现永寿县中学在房浩浩工资中每月扣除,我院已提取其9个月的扣划,共11589.76元。执行费74元,剩余部分申某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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