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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杨某。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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