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被告顾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人民币381.10元,误工费人民币16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扣除被告顾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00元,余款被告顾某已当庭履行,上述费用不包括被告顾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91.30元;
二、因原告未成年,无法对缺失的牙齿进行医疗,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另行主张;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顾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