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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

被告雷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丁,男。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甲和被上诉人雷某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上诉人周某甲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雷某丙生活帮助费10,000元;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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