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志学盗窃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晃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主文第一页第五行“于2011年7月27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于2011年7月26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原判决书主文第二页第二十一行“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
审判员毛跃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