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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学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梁志学盗窃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晃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主文第一页第五行“于2011年7月27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于2011年7月26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原判决书主文第二页第二十一行“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

审判员毛跃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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