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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法院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杨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对蒲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蒲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蒲某均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杨某剩余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蒲某剩余罚金1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杨某、蒲某财产刑处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将继续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舒秀乔

审判员杨某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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