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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朱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住汝城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男,系汝城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汝城分公司业务主管。

被告朱某。

2012年4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告朱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柏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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