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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胡某与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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