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胡某与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