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马雅洁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