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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张某诉原审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原告张某诉原审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拟对此案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郭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不包括已给付的1,000元),此款当庭兑现;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提起任何诉讼,也不得因此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不得上访;

三、各方所交诉讼费,各方自愿承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s玮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贾东衡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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