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在诉请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2年3月5向本院撤回对x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xxx的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