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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在诉请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2年3月5向本院撤回对x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xxx的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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