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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xxx、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xxx、xxx董事长.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x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xxx(以下简称xxx)、xxx(xxx公司)、xxx(以下简称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文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德和、人民陪审员彭永跃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2月10日,经协商,被告xxx公司向原告请求委托贷款(略)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年利息7.2%,且约定两个月之内偿还,并由被告xxx和被告xxx、xxx、xxx、xxx、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xxx公司支付了(略)元借款。xxx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仅偿还(略)元借款本金,2010年10月份前偿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略)元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不再偿还。

2010年4月28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略)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期30天,借款手续费150000元,每超过一天,加收手续费10000元,若提前归还资金,按30%的利息根据实际天数收取手续费,多收部分退回,但手续费最少不低于75000元,并由被告xxx、xxx和xxx公司担保偿还。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向xxx支付了(略)元借款。但xxx却不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经多次催促,xxx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拒不支付(略)元本金及下余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x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息(略)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二、被告x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息158000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三、被告x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息(略)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四、被告xxx承担借款本金(略)元和利息(略)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的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xxx承担借款本金(略)元和利息(略)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的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xxx、xxx、xxx、xxx承担借款

本金(略)元、利息158000元(暂算至2011年9月30日止)连带偿还责任;七、上述被告继续承担借款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八、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撤回对被告xxx、xxx、xxx、xxx的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与被告xxx、xxx公司、xxx、xxx、x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认可被告xxx、xxx、xxx、xxx在xxx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了xxx,前述四被告的连带担保偿还借款之义务已全部转由xxx个人承担。

二、被告xxx、xxx、xxx承诺在冷水滩梧桐小区房屋未处置前,从2012年3月开始每月底前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整,直至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在梧桐小区房产可以出售时,原告xxx保证将xxx公司委托贷款(略)元本息及xxx属本人49%股份(以xxx和xxx双方认可的股份比例为准)所欠款(略)元的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

三、xxx和xxx应承担偿还借款部分,xxx承诺:在201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150000元;在2012年2月份每月偿还原告150000

至200000元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如xxx有能力偿还则由xxx偿还,如xxx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执行其全部资产及被告xxx、xxx、x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xxx、xxx、xxx、xxx和xxx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愿意按利率月息2分承担未偿还借款部分利息,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执行前述五被告的全部资产。

五、被告xxx如出售被法院冻结、查封的门面房屋,愿意将所出售房屋款项汇入原告公司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六、本案诉讼费622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00元,由被告xxx、xxx、xxx承担38400元,由被告xxx、xxx承担24000元,由原告xxx承担4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文雄

审判员杨德和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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