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永冷法执字第1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栋X楼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法执第XX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刘XX、熊XX、许XX、曾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