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栋X楼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法执第XX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刘XX、熊XX、许XX、曾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