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孔XX诉被告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农民,住永州市X村XX家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郑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孔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农民,住永州市X村村委会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孔XX诉被告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孔XX及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XX诉称,2009年5月29日,被告孔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孔X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

证据一、借条一张,证实2009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整,并出具借条,约定该款于2009年12月底还清;证据二、孔XX和孔XX的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8月20日孔XX在冷水滩区香都大酒店为其小孩摆升学宴,孔XX和孔XX分别听见孔XX向被告催讨借款,孔XX当时向孔XX承诺在2011年底还清所有欠款XX元和利息;证据三、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借条署名孔XX与本案被告孔XX系同一人。

因被告孔XX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被告孔XX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孔XX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09年5月29日被告孔XX以借钱买车为由向原告孔XX借款人民币XXX元,并出具了以孔XX为借款人的借条,约定当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收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另查明,孔XX与孔XX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孔XX向原告孔XX借款XXX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孔XX请求判令被告孔XX偿还借款人民币XX元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孔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孔XX借款本金XX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