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
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09)嵩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2010年5月24日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风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