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女,壮族,XX年X月X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居民,住靖西县X村XXX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何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居民,住冷水滩区X村,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XXX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10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赵X起诉离婚,被告何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何X随原告生活,被告何开发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XX元,从2012年开始,每年的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费用即人民币XXX元整(¥XX)(中国邮政储蓄账号:(略)x,户名为赵X),至小孩成年时止;如因小孩疾病、教育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何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