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路。
负责人谭XX,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XX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