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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鲁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鲁XX,女,XXXX年X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X组,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冷水滩区XXX菜市场X号X栋X楼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鲁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XX、刘XX支付鲁金妹XXX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刘XX、刘XX已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是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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