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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XX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魏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街居委会宿舍,身份证号码:x。

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XX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天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XX给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x元,承担诉讼费XX元。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委托本院执行诉讼费X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魏XX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即给付诉讼费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天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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