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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X村,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永州市X区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XXXX)阳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XXXX)阳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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