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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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23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公务员,住永州市X区凤凰园XX路,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X区XXX大街X巷X号,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10月16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冷水滩区XXX路(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第二层房屋过户至XXX、X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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