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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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xx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X区xx街x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9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4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同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张xx、龚xx、段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恩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善根、宋艳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2011年9月1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张xx、龚xx及其委托代理人艾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xx的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xx老房子的买卖问题与段xx发生纠纷,2008年3月31日指使李xx纠集张xx、唐xx,在冷水滩区黄玉岭X号房屋修建工地,用自制“汽油弹”、“管杀”等凶器,砸工地的挖机及农用车,将伍xx砍伤。经法医鉴定:伍xx的伤系已构成轻伤。2008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邹xx谎称其母亲邹xx被段xx打了一巴掌,指使李xx纠集张xx、唐xx等人携带“管杀”将段xx砍伤。经法医鉴定:段xx的伤系已构成轻伤,十级伤残。2009年1月10日,被告人邹xx谎称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xx无故殴打了两次,纠集李xx、张xx、唐xx等人,在冷水滩区马坪加油站附近潘xx家,将潘xx、张xx、龚xx三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潘xx、龚xx、张xx的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该院认为被告人邹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一)项之规定,应当寻衅滋事罪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确认被告人邹xx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主动投案,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邹xx因自家在冷水滩区黄玉岭老房子的买卖问题与段xx发生纠纷,见段xx正在冷水滩区黄玉岭X号修建房屋。便打电话给李xx(已判刑)。要其帮忙找几个人到工地阻工,并教训(指打)一下施工人员。于是李xx纠集张xx、唐xx(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自制“汽油弹”、“管杀”等凶器来到工地,将自制“汽油弹”点火后砸向工地的挖机及农用车,将湘x农用车玻璃砸烂,持刀将伍xx砍伤。经法医鉴定:伍xx的伤系已构成轻伤。

2、2008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邹xx打电话给李xx声称其母亲邹xx被段xx打了一巴掌,并要求李xx找几个人教训一下段xx,李xx随后便纠集张xx、唐xx等人携带“管杀”来到冷水滩黄玉岭一彩票店找到段xx,将段xx砍伤。事后,邹xx付给张xx等人1400元人民币。经法医鉴定:段xx的伤系已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3、2009年1月10日,被告人邹xx打电话给李xx声称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xx无故殴打了两次。并要求李xx找几个人教训一下潘xx。随后邹xx欲带起李xx、张xx、唐xx等人确认一下潘xx及其地址,因当时修路未果。邹xx便将潘xx的外貌特征告诉了李xx等人。尔后,李xx纠集张xx、唐xx等人携带“管杀刀”来到冷水滩区马坪加油站附近潘xx家,将潘xx、张xx、龚xx三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潘xx、龚xx、张xx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1年7月4日,被告人邹xx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邹xx已与被害人段xx、潘xx、张xx、龚xx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邹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段x元;被告人邹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潘xx、张xx、龚x元。被害人段xx、潘xx、张xx、龚xx已对被告人邹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段xx的陈述证实,2008年3月31日下午4点多钟,有十几个年轻人冲到他家修房子的工地,有的拿某子,有的拿某油倒在挖机上准备烧,他吓得躲了起来。后来民工告诉我工地上的两个民工被砍伤,其中姓伍的民工伤势严重,两台中四某车被砸坏,挖机也被烧了。2008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钟他在黄玉岭X号对面租住的房子边隔壁彩票店玩,突然有三某二十多岁的青年抓住他,将他拖出,一个青年拿某首刺在段的右大腿,另外两个人拿某砍背部,他挣脱往家跑,刚跑到门口被另一人抓住,其他人又拿某砍,他倒在地上,当时对方有七八个人,有个人拿某张木凳砸了三某,凳子砸烂了,砸完后那些人就跑了。伤害他的人可能是邹x的儿子邹xx,因为他家施工工地的土地原是邹x的,后转给了他,办了手续。今年的3月4日邹xx曾带了几十个人闹事。

2、被害人潘x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他在马坪加油站旁我自己开的小炒店里。来了四某人炒菜,等他老婆和女婿去炒菜后,就他一个人在堂屋,这时这三某蒙着面的人一个手上拿某把长在50厘米左右长的刀,一个手上拿某把60厘米长左右的钢水管,另一个手上拿某拿某西他不清楚,三某人手上拿某刀和钢管围着他就打,也没跟他说什么话。龚xx听到后把我拖到里间去了。过了几分钟,那些打他的人都走了,他和三某婿、老婆被打伤了,他头部被砍了两刀,左脚小腿上部被砍了一刀,身体其他部位还被打了几钢管,他老婆的脚被打了一钢管,他女婿也是被打到脚。

3、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来了四某小奶崽到她家店子来说要吃饭,她就去准备炒菜了,其中有个奶崽对她老公说:“老板,你出去炒菜。”她老公说:“我们有人炒菜的。”等她在外面准备的时候,就听到家里响起来了。她还听到热水瓶被砸的声音,就知道出事了,就要去看,结果被其中的一个奶崽用钢管打伤,第一棍打到她的左大腿上,刚想跑,又被打了一钢管,打在的腰部上,她就倒到地上。三某奶崽在打她老公、她女婿去拦某也被砍了一刀;等她起来后,那四某小奶崽就跑了。她老公、三某婿都被打倒了。估计是开公交车的张xx喊人搞的。

3、被害人伍xx的陈述证实:2008年3月31日15时许,他在xx岭XX号帮段xx搞旧房改建,忽然来了七、八个男的,接着听到有玻璃瓶砸的声音,等了下挖机起火,农用车玻璃也被砸碎。他见来人凶,就走到对面一居民家卫生间锁好门,可能是手上拿某施工图和皮尺,行凶的人追了过来,用砍刀将卫生间门砸烂,冲进来三、四某,有一个举起砍刀对着他头部砍,他用手挡,左手臂被砍一刀,另外几个人拳打脚踢,致他昏迷。听说打架是因为工地的事段xx跟邹x有过节,邹xx搞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他受委托邹xx向公安机关交8000元,赔偿给张xx一家三某医药费。

2、证人颜xx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钟,她在理发店给人理发,突然听到有人在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她走出门口,看到段xx被几名年青人围着进行殴打。段xx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几名年青人打了之后就跑了,最后走的一名年青人(20-30岁,1米七左右,较瘦、短碎发)还拿某一个砖头打在段xx的身上。这些年青男子有的拿某,有的拿某。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5日晚她在副食店里,突然有七、八个男青年冲向段xx,将段xx拖出来,有几个持刀的青年对准段xx就砍,段xx就大喊:“莫打人了,莫打了。”可那些人没作声,有一半的人持刀砍段xx,她就回店里报警了。她报警出来时那伙人就跑了,她店门口一条长板凳脚被砍断了一边。段xx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

4、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1日下午4点左右,她和段xx老婆曾xx在门面门口扯胡子,看见有七、八小奶仔拿某油瓶、砍刀走到段xx修房子的工地,将汽油瓶往施工的挖机上丢,那些小奶仔还追着施工的师傅乱打,将运土的货车挡风玻璃砸烂,搞了几分钟就跑了。工地上冒了烟,一个姓伍的师傅倒在地上。

5、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1日15时许在黄玉岭工地上有人持刀追杀,他的车玻璃被砸烂。行凶的人有十多个,民工有两个受伤。他被损玻璃价值1000多元。

6、证人谭xx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5日胖子段xx在彩票店被砍伤,前几天胖子的工地被打砸,工地伍师傅被砍伤。

7、证人邓xx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5日晚上7时左右胖子(段xx)在彩票店前被几个人砍伤。

8、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1日xx岭xx号一工地被一伙人扔汽油瓶烧挖机,拿某、钢管追人砍打。赵xx右手关节处被砍伤,伍xx躲到厕所里被砍伤。车子玻璃被砸烂。

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1日段xx的工地被打砸烧,伍xx被砍伤。

10、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1日xx岭xx号工地被一伙人扔汽油瓶、拿某、钢管追人砍打。赵xx右手肘部被砍伤。

1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0日,他老婆潘xx打电话告诉他:她爸(潘xx)让别人打了,他赶到医院看见他岳父全身都是血,头和脚都包了纱布,岳母的右大腿肿起很大,右胯骨也肿了於青的面积也较大,妹夫龚xx的左小腿也於青、肿了。

1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0日晚上七时许,他在家烤火,听见对面有打烂热水瓶的声音,跑出去看见一个单瘦的年青男子,拿某钢管正在潘xx家放冰箱处与潘xx三某婿龚xx打架,龚xx拿某一把扫把挡对方,被那男子将扫把打断,那个男子又用钢管将龚xx左脚小腿处打了一棍。他在马路上喊了声不准动,打龚xx的(包括单瘦男子)就跑了,另外一个矮胖矮胖脑袋较大的男子拿某把柴刀等了下才走的。他来到潘家,看到到处是血,潘xx、张xx、龚xx三某受了伤。

1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0日给龚xx到他治了过伤。

三、鉴定结论:1.冷水滩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法临)字(2008)D-X号鉴定书确认,段xx属轻伤,十级伤残。2.冷水滩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法临)字(2008)A-X号鉴定书确认,伍xx属轻伤。3.冷水滩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法临)字(2009)C-X号鉴定书确认,张xx属轻微伤。4.冷水滩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法临)字(2009)C-X号鉴定书确认,潘xx属轻微伤,5.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法检)字(2009)X号鉴定书确认,龚xx属轻微伤。

四、现场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邹xx纠集李xx、张xx、唐xx等人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5日作案现场情况。

五、相关书证1.邹xx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xx出生于X年X月X日等基本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邹xx系上网追逃人员;3.抓获经过证实,上网逃犯邹xx,于2011年7月4日上午8时许,到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本案作案人员李xx、张xx等人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情况。5.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永冷刑初字(2009)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寻衅滋事事实和同案人李xx、张xx被依法判处情况。6.修车凭证证实2008年3月31日,段xx工地车辆被砸损坏情况。

六、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李xx的供述证实,2008年的一天,“邹xx”叫他喊几个人去阻工,将施工人教训一下(打一顿)。他喊了张xx、“xx”、“豆子”,张xx又带了“x标”等几人过来,六、七人约好在马路巷中医院会合。并到零陵北路加油站买了20元汽油,将汽油倒进瓶空啤酒内,用卫生纸堵住瓶口,自制汽油弹,做了十多瓶。张xx带了管杀。他们走到冷水滩黄玉岭工地处,喊不要开工,并拿某自制的汽油弹,点燃后扔向挖机,其中一个40多岁的男子跑到工地旁一个店子的卫生间,他和三、四某小兄弟冲进去,砸烂卫生间门的玻璃,他伸进去杀猪刀砍那个人,砍到什么部位也没看清。过了几天,“邹xx”说其老娘被一个经常买票的人打了一巴掌,叫他修理那人一顿(打一顿),晚上七点左右,他喊上“xx”、张xx二人,张xx又喊了几个小兄弟,六、七人到“邹xx”老房子工地旁边等打“邹xx”老娘的人,不知是谁带认人的,找到人后,他们冲进去抓那个人,那个人就跑,他们追到那人门口,那人不知怎么摔在地上,他们就围上去一顿乱砍。2009年1月,邹xx说他一个耍得好的老婆被一个杀猪的打了两次,叫他找三、四某人把那个杀猪的打一餐死的。他喊了“xx”、张xx,张xx喊了一个人,共四某,下午邹xx带起看地方和认人,因修路阻车没去成。邹xx告诉他是马坪加油站往黄阳司方向右边最后一户人家,男的比较瘦,有四、五十岁了。傍晚他们四某带了两把管杀,每人带了一顶黑色帽子找到那户人家,借口炒菜吃饭进去。等待中“xx”冲上去拿某杀砍起来,将男的身体左侧砍了一刀,后来张xx等人也冲上来围住男子一顿乱打。他想把男的拖出去打,不小心打破热水瓶,这时,男的全家出来,把男的推到一间小房间。他去推门,没推开,听到“快跑了”就马上跑了。

2.同案犯张xx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底的一天,李xx叫他叫几个人到马路巷来帮忙,张xx喊了“x仔”及在农械厂的三某人在马路巷等,一会李xx带了“x标”、“xx”等六、七个人到来,李xx开来一辆两轮摩托车,手里抱着几个啤酒瓶,瓶里装着汽油,用纸把啤酒瓶子口子赌到(自制的汽油弹),还带了一袋杀猪刀,到一起时,李xx讲“等下到工地去把车子砸了”。大家到了黄玉岭一建筑工地,李xx将汽油弹砸到挖掘机上,当时就烧了起来。去的人有的砸车,有的追砍司机。李xx砸了汽油瓶后,拿某猪刀追包工头打,将包工头追到别人的屋子里,包工头躲在厕所不出来,李xx砸烂门打包工头,砍没砍到不知道。张xx等人也追去了,但没挤进去。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张xx、孙xx等人在马路巷玩,李xx和“xx”路过,叫张xx到黄玉岭去有点事找人,张xx等人就去了,在一下坡处,李xx喊张xx等人暂等,李xx和“xx”到彩票店看见了要找的人,那人跑。李xx抽出开山刀朝那人砍去,“xx”拿某子刀往那人身上戳。张xx等人听见赶快过去帮忙,没有拦某。那人好像往家里跑的,快到门口时,李xx拿某山刀朝那人脚部砍了一刀,那人跑着就倒在屋里,这时一个女人将门关起。2009年1月份的一天,李xx叫他去搞点事(打架),喊起张xx、“xx”、孙xx等人去马坪,孙xx到朋友那里借了三某杀猪刀和三某钢管。到马坪一快餐店,李xx先进店子,喊老板炒菜,说了几句话,就打起来,张xx等人冲进店子,看见李xx拿某猪刀戳一个男的脚,“xx”拿某杀刀的钢管打那男的。

3.同案犯唐xx的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李xx打电话给他请他一起到冷水滩马坪开发区去帮忙、教训一个人。他、李xx、张xx还有一个男子共四某去了,但没去成因为修路阻车。过了一段时间傍晚他们四某开起两台摩托车将几根钢管和管杀刀用袋子装来到马坪开发区加油站一家杀猪炒菜店门口。李xx拿某管杀刀和张xx就借口到店子里炒菜,他和年青的男子在外面等到。李xx与老板讲了几分钟话,他们拿某钢管和凶器冲上去就开始动起手来,进去就打店里一个年纪较大的男的,他将男的大腿处打了一下,看见男的家里一个的年青的男子拿某一根铁棒出来想还手,就将这个男的铁棒打了二下掉在地上,还被他们拦某打了几下。李xx、张xx三某继续向年纪较大的男子身上打了几下具体什么部位记不清了,身上出了血。当时门口还有一个女的被李xx打了几下。他们打完之后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回到冷水滩年青的男子请他们在外面吃了夜宵,他听李xx喊年青的男子叫邹xx,后来几次违法的事情都是他喊的,黄玉岭那个事还有货运站敲诈勒索那个事他也去过。2008年上半年,李xx打电话喊他去冷水滩黄玉岭帮他搞事。他、李xx、张xx,还有张xx喊的几个奶崽到了黄玉岭之后,李xx告诉他,让他帮一个朋友出气,搞个人(应该也是邹xx的事情),李xx先在黄玉岭一个卖福利彩票的地方找到那个人,再过来喊他们过去。李xx和一个奶崽冲进彩票店将那人抓出来,他和张xx在门面外等着,被抓的那个人往家方向跑,他先追上去拦某那人拿某卡刀往那人大腿上插了一刀。其他人追上来围着用脚踢、打,他就先跑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七、被告人邹xx的供述,被告人邹xx在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的过程和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邹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邹xx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xx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xx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恩贵

人民陪审员彭善根

人民陪审员宋艳君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某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某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事实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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