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卫华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民生路X号民生新境X层X号商服。
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卫华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7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郑州桐柏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卫华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霞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铁莹莹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