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男。
被告艾××,男。
被告陈××,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艾××、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诉讼请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为由,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