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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女。

委托代理人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男。

原告邓××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小兰独任审理,于2011年6月2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旖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邓××及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3个多月后,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草率结婚,没有某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被告性情粗暴,并染有某行为。2007年9月,原告因宫外孕未成功生育后,被告逐日冷落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9年2月初,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外出后,一直没有某原告联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外出,双方无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遂撤回了起诉。原、被告已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原告邓××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证据二、(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拟证实原告邓××在2010年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证据三、××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告邓××从2009年开始就在娘家居住;

证据四、××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被告李××因聚众赌博被派出所拘留十五天;

证据五、证人谭某、谭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实原告邓××自2009年上半年开始回娘家居住至今。

被告李××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为国家行政机关永州市X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依法确认为有某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为有某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虽然××县X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依法确认为有某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虽然证人谭某系原告的舅父,但其所作证言与证人谭某所作证言及证据三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谭某所作证证言与证据三之间亦可以相互印证,三份证言的待证事实基本一致,对证据五依法确认为有某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公安分局××派出所作为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也没有某他的证据相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法确认为无效证据。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3月15日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上半年,原告邓××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5月13日,原告邓××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离婚。后原告邓××以被告李××外出,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愿继续寻找被告李××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某告邓××撤回起诉。现原告邓××以与被告李××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某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后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分居,原告邓××曾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虽然撤回了起诉,但在撤回起诉后,仍然与被告分居至今。从原、被告分居开始至原告邓××再次起诉离婚时止,双方已分居近两年。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当准某、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某告邓××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某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某离婚。

有某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某离婚:

(一)、重婚或有某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某、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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