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X乡信用合作社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