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上诉人长沙市X村委会因与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麓区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X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瞿武贵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