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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X村委会与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上诉人长沙市X村委会因与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麓区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X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瞿武贵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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