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某(娥),女,1936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聂某与肖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了(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自2010年3月起由肖某每月支付聂某赡养费150元,由肖某支付聂某2008-2009年医药费用1-8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肖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聂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0年9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聂某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滨支行开户账号为(略)XXX的银行存款伍仟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