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09年12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院受贿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9月份,被告人韩某利用在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质管部制样室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铝石客户贿赂款x元,帮助客户将低点位矿石样品换成高点位矿石样品,为客户谋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贺智杰、李峰的证言,书证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处罚通报、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建光
审判员赵年法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