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办事处XX居委会X组。
被执行人彭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XX市XX公司职工,住本公司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彭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彭X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