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支某,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罗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XX县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XX的储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