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乡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XX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XX的工资收入24420.3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袁晖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