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度假村。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XX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