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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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冷执字第25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度假村。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XX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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