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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阳XX、唐某与被执行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阳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退休职工,现住XX市X区XX路冷库宿舍X单元X楼。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工人,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欧阳XX之女)

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职工,现住XX市X区XX路冷库宿舍X单元X楼。

申请执行人欧阳XX、唐某与被执行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XX赔偿原告欧阳XX、唐某532470.02元,除去阳XX已付的30000元,余下的23470.02元。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恩祖

审判员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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