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阳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退休职工,现住XX市X区XX路冷库宿舍X单元X楼。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工人,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欧阳XX之女)
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职工,现住XX市X区XX路冷库宿舍X单元X楼。
申请执行人欧阳XX、唐某与被执行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XX赔偿原告欧阳XX、唐某532470.02元,除去阳XX已付的30000元,余下的23470.02元。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恩祖
审判员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胜生